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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南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设定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6895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3227元,合计为6454元。根据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设定2023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上下限参照执行。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发布2022年广西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公布了自治区各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相关规定,需对2023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予以调整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缴存基数上下限如何计算?
缴存基数上限: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南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7581元,则缴存基数上限计算方式为107581元÷12月×3倍=26895元(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下同)。
月缴存额上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计算方式为26895元×12%=3227元,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与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不能超过此上限,合计月缴存额不得超过6454元。
缴存基数下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南宁市现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则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若南宁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再作相应调整。
通知称,2023年缴存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为当年的1月1月至12月31日。单位在缴存基数上下限公布前已调整过缴存基数,但职工的缴存基数未调整到位,需执行新的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的,可对相应职工再次进行调整并补缴相应差额。